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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下属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作者:刘莉  日期:2018-0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学会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学科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从事某特定领域活动的专业委员会。本学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制定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不得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循本学会章程及本管理规定,接受本学会的领导和监督,在本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缴会费等,发展的会员应属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会员,统一纳入学会会员管理系统,收缴的会费应上交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再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换届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须根据学会发展的需要,由3-5名理事牵头组织筹备并提出设立方案和申请,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申请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名称和专业范畴与学会现有的专业委员会不能重复,原则上不支持成立某一领域内过细的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申请成立新的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 须是神经科学领域的重要研究方向,且与本学会或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名称、研究领域没有重复;

2. 每一名委员须发展至少4名该领域内的新会员并交纳会费,即每5名会员产生1名委员;

3. 拟新设专业委员会须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如向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投稿并参加学术年会;

4. 拟新设专业委员会须能独立组织活动。

(二)须提交的材料:

1. 请示报告;

2. 筹备工作情况汇报,须包括成立背景,必要性,业务范围和任务,学术带头人情况,专家群体的分布及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等简况,已开展的相关活动、出版刊物等情况,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等情况;

3. 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组成名单;

4. 发展会员名单及缴纳会费情况;

    第七条  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分支机构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大会,按选举程序产生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若有需要)、委员及秘书处成员。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本委员会会员(含委员)总人数的20%,委员人数较多的可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但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任职(届满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每五年为一届,原则上只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主任必须是学会本届理事会理事,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第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的组成要注意均衡,充分考虑地域分布和代表性,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注意比例,尽量包含浙江省内主要高校、研究机构及各大医院临床工作者,避免成员集中于少数单位。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只任一届。届中新组建的分支机构,运行时间满两年半的计为一届,运行时间不满两年半的不计届次。各分支机构应在届满前半年由下届主任委员候选人和本届组委会组织制定换届方案,开始换届筹备工作,并在届满后半年内完成换届。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在换届后一个月内送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一)换届方案须提供的材料:

1. 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工作、活动情况、财务状况等;

2. 下届委员会拟任名单;

3. 下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处候选人简历。

(二)学会秘书处在收到分支机构换届方案后,及时进行审查、上报到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复。

(三)分支机构召开换届大会后一个月内将以下材料报学会秘书处:

1. 经大会通过的上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 会议纪要;

3. 新一届委员会名单及秘书处联系方式。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学会章程,围绕学会业务和职能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重点任务;

(二)积极参与学会活动,向学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研究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在浙江省内的学术交流、教育培训、科学普及等相关活动;

(四)为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信息服务等;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杂志、书刊和资料;

(六)推荐科技成果和和优秀科技人才;

(七)承办学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主办、联合主办或承办一次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工作会议。活动结束后15天内须递交活动简讯、照片、资料(包括论文摘要集、参会名单等),一式两份到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须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须图文并茂不得少于800字,总结中涉及到的活动需包括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和成绩,重要活动可单独上报总结资料。不是以分支机构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的活动不得纳入年度工作总结中。每年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上,将根据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年度总结评出至少1个优秀专业委员会,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刻制公章,公章式样应与专委员会名称一致,且须向学会秘书处备案。该公章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使用和管理。专业委员会换届后应及时移交给下届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可独立设置,或依托主任委员的在职单位设置。依托单位应对秘书处提供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学会声誉或持续一年未组织开展活动的,学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责任人等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资产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资产属于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

    第十九条《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纳入学会的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注销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并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即终止。

 

    本规定自学会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立即实施,解释权归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会。

 

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

2018年2月24日



附件:

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下属分支机构管理规定(2018.2.2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