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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章程
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英文名称:Zhejiang Society for Neuroscience(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和支持浙江省神经科学学科以及业务相关学科的科研和医疗保健工作的发展;提高浙江省神经科学科研和相关学科应用研究水平,造福于浙江省以及全国人民的健康。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简称“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医学院(邮编31005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省内外的神经科学学术交流,包括学术会议和各种专题讨论会、讲习班、培训班、技术咨询服务等;
(二)编辑出版神经科学的刊物和书籍;
(三)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向全社会普及神经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四)开展神经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跟踪世界神经科学发展动态,参与国际科技竞争;
(五)对国际有关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发挥咨询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个人会员:
在科研、教学、医院等单位从事神经科学工作的人员:
1. 普通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等以上的科技人员,并正式发表有以本人为主的研究论文者;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3)在神经科学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4)热心本会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发展作出贡献者。
2. 学生会员:
在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成为我学会的学生会员。
3. 荣誉会员:
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支持我会工作或对神经科学作出了贡献的我国神经科学家,或具备上述条件并对我国友好的外籍神经科学工作者,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二)、单位会员:
依法成立、具有一定数量的神经科学相关工作者,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申请入会者须由本人提出,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入会,须先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学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和批评权;
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其他业务活动;
(三)、荣誉会员:
优先取得学会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可应邀参加学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可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酌情减收会议注册费。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 积极从事学术论文及专著写作和参加科普活动;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
(二)、单位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4.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5. 按期缴纳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
(三)、荣誉会员:
支持学会的工作;
主动寄赠学术资料,互通学术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被批准入会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者暂停会籍,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剥夺国家公民权者,其会籍自行撤销,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本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决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题;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但本人到会次数每届不得少于3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神经科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任期可不受届次限制,是否连任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种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分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及备案。这些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任期同理事会,每五年为一届,原则上只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详细条例见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下属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撤销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撤销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由理事会作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不超过七人。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负责召集监事会工作。监事会与理事会同步换届,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应缴纳会费,以支持学会开展活动。 (二)会费标准:
1、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应为企业会员且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单位会员有权申请担任名誉理事;
2、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元,每五年一交;
(2) 理事长每届缴纳会费5000元;
(3) 副理事长每届缴纳会费3000元;
(4) 常务理事每届缴纳会费2000元;
(5) 理事每届缴纳会费1000元。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5日浙江省神经科学学会第十一届学术年会暨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